履行“两个责任”失职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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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是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即有本行为的,需要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才能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违纪的,处分的对象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造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情节轻重一般应当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导致的损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当地出现塌方式、系统性腐败,直接管辖的党员领导干部多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损害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等。
比较党纪与国法的异同,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从本质上讲,带有强烈的政治属性,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组织特有的纪律规范,这个纪律规范主要针对党内成员和党内事务,属于政党内部事务,因此法律并没有介入进来,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尽管不履行主体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但是,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规定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国家机关失职渎职的,追究的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从条文规定上来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比刑法规定的失职渎职罪适用范围更广,标准更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政治责任的追究,而不是行为人本身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党纪严于国法,法律没有要求和处罚,不等于党纪也可以宽纵。这一点也是党纪责任与法律追究的不同,尤其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党内问责时,特点更加鲜明。
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失责不同于党政机关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后者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党纪处分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当然,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能涉嫌构成渎职犯罪。这在执纪和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如四川南充党内选举拉票贿选案,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了时任市委书记的刑事责任。在执纪实践中,我们要认真鉴别、研判分析,注意发现违纪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做好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党纪与国法的对话——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分析》。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上编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异同,以及纪法衔接如何适用。下编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具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详细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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